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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为作与潘继雄、潘对对、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为作,潘继雄,潘对对,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马为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继雄,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对对,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沙河村沙河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魏永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华宇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宇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大寨村。法定代表人刘省民,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为作与潘继雄、潘对对、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以实际履行完毕,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