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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季聚才与平度市丝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聚才,平度市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季聚才,男,1952年1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袁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聚才与被告平度市丝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聚才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季聚才承担。审判长  雷鸿春审判员  王海霞审判员  张钧涛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