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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贺亚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亚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仑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贺亚仙(),女,汉族,1949年12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起诉人贺亚仙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国土资源分局为被诉人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诉请被诉人行政乱作为,具体内容指:1、被诉人答复函中事实错误;2、被诉人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具结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表中乱涂改、冒用起诉人私章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第一项起诉事项,被诉人的信访答复函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的该项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关于第二项起诉事项,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撤销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国土资源分局对颁发给起诉人的宁开集用(2002)第1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更正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事项已得到解决,故起诉人没有必要起诉。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贺亚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祖军审 判 员 龚 倩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