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勤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以双方达到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30元,减半收取23765元,由原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亚丽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