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与杨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农村合作银行,杨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杨旭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二初字第1109号判决书于201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27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旭东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 李 强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