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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天碧与成都华盛实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碧,成都华盛实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陈天碧,女,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盛实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武强,成都华盛实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惜东,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徐春,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碧与被告成都华盛实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碧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碧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陈天碧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