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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金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金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30000元(含诉讼费、执誓费在内),其余部分放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手诉讼法》第二百三÷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5)西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