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太民破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昆山市铭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太民破字第0002号本院受理债权人昆山市铭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太仓赛马德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先后于2008年6月25日、2010年11月16日以(2007)太民破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了二次分配。即太仓赛马德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债务总额39844330.26元,经清算组最终确认计债务总额36720257.86元;现有资产37614017.73元,其中货币资金47551.41元,应收款13248050.29元,实物资产24318416.03元。经变现和减除债权坏帐等,计破产财产23193739.91元,别除抵押财产7608555.00元及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833653.34元,剩余可分配财产13751531.57元,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劳动债权3027.93元,清偿率为100%。二、普通债权29108674.93元,清偿率为47.231%。现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太仓赛马德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三、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包永明审判员 林 森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