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蒲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孙涵莹诉被告孙善忠、王引珠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孙涵莹,孙善忠,王引珠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张利,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任乡魏村三组。原告孙涵莹,女,2008年12月11日生,汉族,幼儿,住蒲城县原任乡魏村三组。法定代理人张利,身份同前。系原告孙涵莹之母。委托代理人姚晓莎,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善忠,男,194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任乡魏村三组。被告王引珠,女,1950年10月2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孙善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孙涵莹与被告孙善忠、王引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孙涵莹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孙涵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孙涵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利、孙涵莹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