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孟建与朱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孟建,朱晓东,陈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黄孟建。被执行人朱晓东。第三人陈伶俐,系被执行人朱晓东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孟建与被执行人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执行的标的系被执行人朱晓东与第三人陈伶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第三人陈伶俐应与被执行人朱晓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黄孟建要求追加第三人陈伶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伶俐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伶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孟建清偿债务120万元本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