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甬刑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苏合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520号罪犯苏合军,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叶县龚店乡姜庄*组,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了(2009)甬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合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