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灶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兴干与顾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干,顾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灶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吴兴干,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桂芳,农民。被告顾晓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干诉被告顾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干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干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兴干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