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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灶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兴干与顾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干,顾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灶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吴兴干,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桂芳,农民。被告顾晓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干诉被告顾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干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干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兴干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