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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系该村村民。被告曹某某,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系该村村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曹某某离婚。2011年4月21日,原告以其离婚的真正原因系其儿子与儿媳干涉其婚姻自由、其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员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