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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陈中世、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中世,王兆军,陈立恩,梁山县洁银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世,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农村信用社干部,住菏泽市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军,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健,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立恩,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梁山县经理,住梁山县。原审被告梁山县洁银棉业有限公司,驻梁山县拳铺镇拳铺南村。法定代表人张爱杰,经理。上诉人陈中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0)梁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中世于2011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中世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中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上诉人陈中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