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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佰祥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佰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莲行初字第00168号原告何佰祥,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未出庭)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2号。法定代表人贾林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置业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佰祥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许可一案中,原告何佰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楚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