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剑利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丙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