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剑利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丙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