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杨英、高阿才等与陈永亮、马月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永亮;黄杨英;高阿才;沈阿条;高阳;马月明;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亮。委托代理人:沈益、杨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杨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阿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阿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阳。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月明。委托代理人:倪士连、孙伟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荣。委托代理人:肖勇杰。上诉人陈永亮为与被上诉人黄杨英、高阿才、沈阿条、高阳、马月明、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亮又以与被上诉人黄杨英、高阿才、沈阿条、高阳、马月明、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4月20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永亮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上诉人陈永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褚 翔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