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培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宁春,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渊。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代理审判员 苏灵艳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丘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