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卫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卫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516号罪犯徐卫东。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了(2009)甬象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记功奖励,并被评为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卫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