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香民二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维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128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胡艳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维林,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4。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维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