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瞿某,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资兴。被告周某,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瞿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