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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瞿某,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资兴。被告周某,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瞿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