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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杜娟萍减刑裁定书 (18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娟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52号罪犯杜娟萍,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娟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至2012年7月31日止)。2010年1月2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至2011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娟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杜娟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娟萍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