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林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承凤,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景,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