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张某某诉 被告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006年6月24日生。法定代理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系该组村民代表。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系被告村民,被告自2009年先后四次给每个村民分征地补偿款39000元,未给二原告分配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于2011年4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分配,经询,被告同意分配。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大泉村街道办事处第五村民小组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张某某,应分征地补偿款各39000元,共计78000元。诉讼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