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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桂春,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王某乙,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