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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齐XX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灞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又名齐菲),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2月13日被抓获,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4日被告人齐某从四川成都一名叫“阿显”的男子处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75克冰毒。13日齐某在其男友住处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冰毒3包,重量分别为32.8克、0.57克、0.5克,大麻1包重1.6克。经鉴定,3包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庭审中又查明,2011年2月13日公安人员在涉嫌吸毒、贩毒的蔡XX协助下,将向其提供毒品的被告人齐某诱至西安市公园北路36街坊。经鉴定,3包冰毒净重分别为31.2克、0.2克、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XX证言、被告人齐某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物品照片、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6克、大麻1.6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以毒品毛重认定被告人持有毒品数量不妥,应以毒品净重量为准。唯被告人齐某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锋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