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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靖芳减刑裁定书 (82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靖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37号罪犯韩靖芳,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西乡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8日作出(1995)汉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9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陕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3月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2年5月29日本院以(2002)西刑二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4年7月21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6年12月4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7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靖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7次。本院认为,罪犯韩靖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靖芳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