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区支行诉陈某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区支行。负责人郑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坤,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1)咸渭证经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1)咸渭证经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坤、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3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秦川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