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