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文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佩,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商南县人,住西安市,系西安财经学院2008级学生。201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佩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文佩到本市小寨东路西安财经学院男生公寓一号楼231宿舍找其同学王某1闲聊,趁宿舍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05)。同年9月6日11时许,周文佩对其表妹钱某及钱某男友王某2谎称自己银行卡消磁,借同学王某1银行卡取钱,让其二人持该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分行大雁塔支行支取现金人民币7760元,后二人将银行卡、取款凭证及所取款项交给周文佩。周文佩将其中7200元存入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卡号为62×××82)。次日早晨,王某1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卡内存款被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文佩得知后,于2010年9月7日晚将已存入赃款的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一张道歉的留言条(有银行卡密码)放入王某1的储物盒。周文佩于2010年9月9日在西安财经学院男生公寓339宿舍被公安机关���获。案发后,周文佩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钱某、杨某1、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4、被告人周文佩的供述;5、辩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7、试听资料:银行监控光盘一张;8、领条、收条各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在犯罪后主动退还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佩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