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连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依平与王爱琴、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依平,王爱琴,林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连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黄依平,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江南乡江南劳动路51号。被告王爱琴,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黄岐镇大谷村谷西路13号。现住连江县科灵新天地16#501室。被告林凤娇,女,60岁,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依平诉被告王爱琴、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5日,以准备与俩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依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0元,由原告黄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