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甲与王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甲;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王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周甲与被告王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因本院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王某某送达法律文书,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周甲的委托代理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周甲起诉称:王某某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9日,王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周甲借款16万元,当场出具给周甲借条一份。同年11月4日,王某某又以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周甲借款40万元,言明二十天即归还,同样向周甲出具了借条一份。王某某二次共向周甲借款56万元。后经周甲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王某某、章某某归还借款5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某、章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9日,王某某向周甲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甲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2010年11月4日,王某某向周甲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甲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二十天)”。后经周甲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周甲举证的婚姻关系查档证明、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王某某取得周甲的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是本案纠纷所在,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王某某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涉及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周甲请求王某某、章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章某某应返还周甲借款5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王某某、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0元,财产保全费6410元,合计12820元,由王某某、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为民审 判 员 沈三林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