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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滨商初字第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瞿伯荣、何玲敏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瞿伯荣,何玲敏,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锡滨商初字第0364-2号原告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绛镇苏锡路359号。法定代表人戴文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达,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被告瞿伯荣。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玲敏,1961年4月6日日生。委托代理人汪燕影,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南路32号。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瞿伯荣、被告何玲敏、被告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80元减半收取12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40元,由原告无锡正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俊伟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