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云福与张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福,张中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566号原告刘云福,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中东,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福与被告张中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福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邮寄费60元,共计97元,由原告刘云福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