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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田雪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雪峰,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周至县,司机。2010年7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雪峰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雪峰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田雪峰驾驶陕A×××××号出租车,拉乘被害人郝某行至本市雁塔区南湖附近时,田雪峰见郝某酒醉想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当车行至雁塔区雁南一路某中学东侧围墙外时,田雪峰强行和郝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田雪峰开车将郝某送至杨家村,郝某记住车号后立即报警,当日15时许田雪峰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田雪峰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雪峰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与被害人郝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异议,称被害人是自愿的,庭审中又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度不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雪峰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本案应界定为疑罪,被告人田雪峰无前科,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田雪峰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雪峰驾驶陕A×××××号出租车,在西安市东大街1+1酒吧门口拉乘被害人郝某行至西安市雁塔区南湖附近,被告人田雪峰见被害人郝某酒醉想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当车行至雁塔区雁南一路某中学东侧围墙外时,被告人田雪峰强行和被害人郝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田雪峰开车将被害人郝某送至杨家村,被害人郝某记住车号后立即报警,当日15时许被告人田雪峰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被害人郝某报案材料称:2010年7月28日2时左右,她在钟楼附近的“1+1”迪吧门口挡了一辆出租车回杨家村,在半路上被司机强奸,出租车车牌号为陕A×××××。(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表明,被害人郝某在案发后及时某,公安机关随即立案调查。(3)抓获经过表明,201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田雪峰(陕A×××××出租车司机)在西安市北门外环城北路赵某郝家巷口被公安机关抓获。(4)提取笔录表明,公安机关提取被害人郝某被强奸时所穿衣物两件:上白下绿连衣裙一件、咖啡色内裤一件。(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表明,侦查员对被害人郝某被强奸时所穿上白下绿连衣裙一件、咖啡色内裤一件以及被告人所开的比亚迪牌出租车和出租车备案证进行扣押。后对所扣押的出租车发还给车主马志刚。(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害人郝某在十一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其中5号(田雪峰)就是2010年7月28日凌晨强奸她的人;被害人郝某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指认,确认被告人田雪峰所开出租车陕A×××××为本案涉案车辆;被告人田雪峰指认提出性要求的现场(曲江新区南湖管理办公室标牌向南20米路西)以及发生性关系的现场(雁南一路某学校东侧围墙马路北侧)(7)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田雪峰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结论:送检郝某阴道拭子检见人精斑,且系田雪峰所留的概率为99.99%;送检郝某连衣裙及内裤上均检见人精斑,DNA检验均未获得STR分型。3、被害人郝某陈述,2010年7月28日凌晨2点左右,她和朋友从钟楼“1+1”酒吧喝完酒出来,挡了一辆出租车回杨家村。中途司机把车停下,拉了她的手说“做一下”,她没有同意。后在开往杨家村过程中,司机把车停在有路灯的马路边,在车上对她实施了强奸。她下车记了他的车牌号(陕A×××××),回去后发现她的手臂划伤了。4、证人证言:(1)郝秀琴证明,郝某是她的堂妹,7月28日凌晨三点钟左右郝某边哭边说:“被人强奸了,快开门”并且叫她们记住陕A×××××的车牌号。(2)刘世珍证明,她的女儿是郝某,现年19岁,女儿出生日期实际是1991年2月8日。(3)刘晓琴证明,郝某是她村郝文清家的女儿,比她儿子年龄大,她儿子今年已经20岁了。(4)冯有芳证明,郝某是她村郝文清家的女儿,比她的儿子要大两三岁,她的儿子今年已经19岁了。(5)唐金峰证明,他在今年6月下旬开陕A×××××出租车夜班,“小田”是白班司机,因为那天他不舒服和白班司机商量提前交车,交车时间是2010年7月27日21点30分左右,之后小田把他送回家,将车开走。5、被告人田雪峰供述,2010年7月28日2时左右,他驾驶陕A×××××出租车在东大街“1+1”迪吧向西约30米处拉了一名女乘客去杨家村。他将车开到曲江南湖一个路边,想与她发生关系,给她说“做一次”,她不同意,他就决定将她送回杨家村。车行至雁南一路他将车停在路边路灯下,用手摸她的阴部,又拉下她的内裤,后用阴茎插她的阴道,因为阴道太干,加之激动插到她的阴道下边,阴茎接触她的阴部皮肤就射精了。他就将车开到丈八路与长安路丁字路口向西右拐约100米,停下车,她下车后在车前记他的车号,他赶紧下车给她跪下求她放过他,她不理他,他就开车走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因本案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田雪峰违背被害人郝某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郝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田雪峰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自愿的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度不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雪峰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本案应界定为疑罪,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田雪峰系初犯,且在庭审辩论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处罚。为了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执行至2014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