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杨景,高大伟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景,高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6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景,男,1983年6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庄杨村*组**号。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监视居住,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大伟,男,1982年10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粮东村*组。2010年5月12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景、高大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高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景处扣押的诺基亚手机1部、黄金项链1根、从被告人高大伟处扣押的黄金戒指1枚拍卖后得款连同从被告人高大伟处扣押的人民币7000元、港币110元、澳门币1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四、责令被告人杨景、高大伟对各被害人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杨景、高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景、高大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景、高大伟撤回上诉的请求合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景、高大伟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耀荣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苏敏东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