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龙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毛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原百货大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士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甘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