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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龙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毛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原百货大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士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甘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