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4-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与胡言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胡言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新火车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4290723-4。法定代表人:尚通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越夫、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言旭。委托代理人: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言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