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9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陈世明与深圳市宝安公明甲子塘华强制品厂、华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明,深圳市宝安公明甲子塘华强制品厂,华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61号原告陈世明。被告深圳市宝安公明甲子塘华强制品厂。负责人麦锦文。被告华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明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公明甲子塘华强制品厂、华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