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1-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97年2月28日生。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原告养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吕秀君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鱼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