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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陈从平与范道文、无为县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士梅;范道文;无为县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0375号 原告:张士梅,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道文,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负责人:龙宏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公司员工。 原告陈从平诉被告范道文、被告无为县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对陈从平的“三期”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