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6日生。被告武某某,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