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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6日生。被告武某某,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