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廷启与曲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启,曲祥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刘廷启,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曲祥欣,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启与被告曲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启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廷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启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刘廷启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