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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廷启与曲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启,曲祥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刘廷启,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曲祥欣,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启与被告曲祥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启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廷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启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刘廷启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