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邵洪利等与刘学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利,相荣霞,邵京京,刘学良,相国峰,程国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654-1号原告邵洪利。原告相荣霞。原告邵京京。被告刘学良。被告相国峰。被告程国闯。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洪利、相荣霞、邵京京与被告刘学良、相国峰、程国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29日依法查封被告相国峰所有的无牌自卸车一辆。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相国峰所有的无牌自卸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