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卫云与黄幼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云,黄幼珍,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王卫云,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经商,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幼珍,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夏梅,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街道新华南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2935-3。法定代表人吴伏清,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增华,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成光,���,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财政所所长,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云与被告黄幼珍、第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云在开庭后认为其经过与被告黄幼珍沟通有望以和解方式解决本起纠纷,故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卫云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云撤回起诉。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即416元,由原告王卫云负担。审 判 长 王梓安代理审判员 叶晓明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惠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