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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桥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桥初字第3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亚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