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俞如坤与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如坤,方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78号原告:俞如坤。被告:方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如坤诉被告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如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如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