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春刚、郭淑会、郭冬英与刘洪亮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春刚,郭淑会,郭冬英,刘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92号申请人:卢春刚,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郭淑会,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郭冬英,女,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刘洪亮,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卢春刚、郭淑会、郭冬英诉刘洪亮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春刚、郭淑会、郭冬英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洪亮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洪亮的无牌本田思域白色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申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