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周金保与胡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叶黎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