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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陈昭与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陈昭。委托代理人杨培林。委托代理人卢韦明。被告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伍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昭与被告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审 判 长  商志刚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